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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个人贷款]北京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不予以公积金贷款

来源:南通各类贷款服务   发布时间:2025-08-06 15:46   

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向符合规定的缴存职工发放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建(含翻建、大修) 自住住房的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组合贷款。

发放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必须以所购建(含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作抵押。

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含港、澳、台)及有效证件, 且必须年满18周岁;

    (二)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建(含翻建、大修) 自有产权自住住房, 且拥有该房屋产权;

    (三)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

    (四)属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税务部门开具的购房发票(二手房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等申请资料;属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 能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手续的;

    (六)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非普通自住住房,或规划用途非住宅性质,如别墅、公寓、度假村、车位、车库、商铺等;

    (二)住房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或竣工时间已达 30 年(含)以上混合结构;

    (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已使用两次公积金贷款的;

    (五)被纳入住房公积金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七)其它法律法规不予以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来源: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